第一章

2.6 C   (废止后组织形式可以继续保留

本法自2020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7 A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10  D  未成年人可能成为合伙人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不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份额的情况下,继承人取得合伙资格时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6  B D.

A 有限合伙,不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B正确,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C至少1为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解散了

D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7 A C D

A 可以

B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C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D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8见实习指导书说明。

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章

2.2 D

股东一般是指公司的出资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有的人并不向公司出资,通过继承等原因取得股权也可成为股东。股东出资成立的新公司与原有公司经营范围没有关系。

3.C

分公司可以签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备了经营资格,是可以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4 C

第九十四条 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 C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7 D

第一百八十七条 破产申请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8 C

 根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应当交付给公司使用,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因此对于应当交付并办理权属登记的出资形式,股东自交付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而非登记之日。

9A

公司法对货币出资没有比例要求

10 C

第八十三条 发起设立的程序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11 D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2 A B D

C题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3.3 A B C D

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5第九十一条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5A

第九十一条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6 B C D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7 A B C D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10 A D

B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资合性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资本其财产状况对公司的债权人意义重大因而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而限制了其意思自治的权利。C选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足额缴清。

D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11 A C

。公司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由于甲公司是集团公司A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一人公司,故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公司分立不需清算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继承。公司分立通知债权人是一项必要程序不能免除

第五章 担保法

3.12 B D(PPT)

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为筹集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完全由发起人认足,不再向社会募集;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第一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

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

股份发行价格可以按股份金额发行,也可以超过股份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股份金额发行。

3.13   C D

B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A C D,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14.A B C D

A,一人有限公司没有注册资本限制。

B没有注册资本限制

C 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第八十三条 发起设立的程序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D 无需验资,申报制

3.15 A D

B 重大决议2/3以上通过

C D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2.4B

第六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2.5 A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1  A B D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C,亏损,不等于资不抵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2 B C

A 不能立即,明显错误。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3.5A B C

A,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B,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D,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6A B C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7 A C

  A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时视为已到期。”根据规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91030日,虽然未到期,但是在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申报。

       B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破产法》第4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乙公司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属于双方都未履行合同的履行请求权,其产生的是给付行为请求权,而破产债权是财产给付。

       C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可见,无论财产有无担保都可以进行债权申报,只是清偿顺序有所不同。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1款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不得申报。

       另及: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3.8A B C

【答案】ABC

解析:一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则不可逆转的进入破产清偿程序,不能回转。A项正确,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和解的权利仅有债务人才享有。B项正确,当选。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企业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企业出现下列三种情况均可启动重整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该原因仅仅能够启动重整程序)C项正确,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可见,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三大程序中,重整程序不是必经程序。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第四章

2.2A

超期原要约失效,发出承诺为新要约。

2.3B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8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10 B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14C

A不合题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属于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自己义务,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C符合题意,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安装杀毒软件与操作系统被删除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只能选择主张一个,不能同时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15D

[解析]本题考查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A :民法典》第525 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题中,甲乙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因此当事人之间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A 项表述错误。

B :民法典》第 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本案中,甲不存在行使该权利的情形。B 项表述错误。

CD :“民法典》第 52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交付了一半货款,由规定可知乙只能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货物,而不能拒绝交付全部货物,C 项表述错误,D 项正确。

3.1A B D

C,受要约人既可以作出承诺,也可以不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

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既可以作出承诺,也可以不作出承诺。要约一旦经过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要约人须接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受要约人的承诺权是要约固有的法律效力。

3.4A D E

A, 双务合同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A正确

B, E,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当履行债务。故选项B错误

C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适用双务合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就是具有连带责任的人可以行使其中一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乙的连带保证人,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丙享有乙对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选项D正确。

3.5 A B D E

一、合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其构成的要件包括: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6A B D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A客运合同为格式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例如车票、船票、机票等。对于客运合同的内容,如起运时间、票价等,旅客通常无磋商余地,只能在购票或不购票之间进行选择。

3.7A B C

A,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商标是公司的,不是董事长个人的,无权转商标。

B,违法 C,7,不足8为无民事权利人,无效。

D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五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 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应该撤销,不能无效

3.8 A B

C 附条件合同 D合同违法法律,不合法。

 

 

 

 

 

 

 

 

 

 

 

2.3D

正确答案:D
解析:在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并将甲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由此可见该质押合同是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的,是有效的,乙对该债券是享有质权的。故选项AC错误。根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本题中的质押合同自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时生效,而非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故选项B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因此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券时,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选项D正确。


担保法

3.1 B C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建筑物跟建设用地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拍卖。A不正确

3.5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向丙借款,并就所借用的乙的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该情形符合质权善意取得要件,B排除。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乙无权向丙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甲赔偿损失,C排除。所以应选AD项。

 


产品质量法

2.8 A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A正确27条第四款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符合第一部分。

B违反第二款。

2.9 A

  第十九新增内容,选A

新消法对经营者义务作出的新规定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3.6 ACD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竞争法

2.1 B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可知,经营者须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来损害特定或者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商誉的,才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因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2.12B

    B 错误不是调查,应为检查。

第四十七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3.6(1)ABD(2)AB

见课本227页侵犯商业秘密

3.8BC

A 不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两者情况,是一种促销活动

B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的分割销售市场

C 属于垄断协议规制中的联合抵制交易行为

D属于垄断行为的豁免类型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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